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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加强本公司所售钢材产品的质量监管,明确产品质量责任,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,树立公司对社会的责任和信誉,特作如下公开承诺;
一、
本公司所售钢材均标明生产厂家的商标、厂名、规格材质等字样,并应用户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质量说明书或质量检测报告。
二、
用户如发现本公司所售钢材出现以下情况时,可以向本公司提出质量投诉;
1.
销货提单或合同标明的产品与实物不相符;
2.
实物与产品质量说明书不相符;
3.
实物、质量说明书或质量检测报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。
三、
用户发现质量问题时立即停止使用,未使用的应按原包装妥善保管。特殊情况除外,用户在收到货物后四天内予以提出产品质量异议。
四、
用户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质量存在的问题,使用中造成的损失以及要求如何处理的意见,可以传真、邮寄、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公司(点此下载(需加盖公章))或就近业务部领取“质量异议报告”,填写后即可传真我公司(021-55511176)。
五、
我公司在接到用户投诉后24小时内予以核实,并向生产厂家提出质量异议报告,一周内与厂家质量监督员到现场查验核实。
六、
质量是非判断的依据,为国家标准、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等。没有国家标准的,按部颁标准;没有部颁标准的,按企业标准;没有标准的,按供需双方约定。
七、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,同时按照生产厂家质量异议处理意见,作出退货、换货、折价、赔偿损失等处理办法时,与用户签订质量异议处理协议书。
八、
根据质量异议处理协议书,十五日内将问题处理完毕。
九、
对供需双方事先已有约定的,或明示有质量缺陷折价处理的钢材,我公司则不予受理投诉。
十、
用户提货时,请在仓库现场查验有关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质量,如有异议当场提出,当场解决。
上海鹿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
二00七年一月一日修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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